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世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世煜自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拾壹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世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3年5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已於103年6月1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爰自103年6月11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宜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