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易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340號上訴人 江珮玲 被上訴人 楊嵐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至被上訴人經營之「木易山風」藝品店,向被上訴人購買如附表所示藝品(下稱系爭物品),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1萬8000元,並約定上訴人應於111年4月15日前將價金匯予被上訴人,惟上訴人迭經催討,迄未給付,爰依買賣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61萬8000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就系爭物品係成立寄賣而非買賣關係,即系爭物品是寄放在伊店面展示評估客人是否喜歡,被上訴人不得依買賣關係請求給付價金。又既係寄賣,即應先釐清有無賣出、能否結帳,而不能遽命上訴人付款。且系爭物品何以有61萬8000元之價值,亦未經查明。因為被上訴人一直無法提供系爭物品的代理與經銷價格,伊已於110年間終止兩造間之契約,並通知被上訴人取回系爭物品,惟被上訴人遲未取回,復提告伊侵占云云,資為抗辯。
三、原審依被上訴人之請求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被上訴人就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提出估價單3紙(原審卷第11
至15頁,下稱系爭估價單)為證,上訴人亦承認系爭估價單上之英文簽名為其所簽具(本院卷第83頁)。觀之系爭估價單訂立日期為111年3月24日,其內容載明如附表所示系爭物品之詳細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與總額(即61萬8000元),並註明「預計4/15前匯款」。兩造就系爭物品若係寄賣關係,理應留待日後物品實際售出情形,再行結算貨款,而無可能約定上訴人於111年4月15日前逕付款項;另觀之被上訴人所提兩造間關於寄賣其他物品之估價單(本院卷第41至47頁),其上有載明「寄放三隻翡翠錶於董事長店」、「111/3/31前結清」、「暫借」等語,此等寄賣物品之估價單用語,與系爭估價單所載定期「匯款」顯然不同,足見兩造就系爭物品應係成立買賣而非寄賣關係。上訴人另辯稱其已於110年間終止兩造間之契約云云,惟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有何終止契約之正當事由,且兩造應係於系爭估價單所載訂立日期即111年3月24日始成立買賣契約,上訴人自無可能於此之前終止契約。從而,上訴人前開所辯,均無可採。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承上述,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物品,兩造成立買賣契約,上訴人負有交付價金之義務,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61萬80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兩造係約定上訴人應於111年4月15日前匯付價金,故上訴人自111年4月16日起已負遲延責任,則被上訴人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6日(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61萬8000元,及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劉惠娟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單價(新臺幣/元)金額(新臺幣/元)1大漆紫砂薰香爐1個5,0005,0002小葉紫檀銀茶勺1個12,00012,0003蟾蜍如意銀壺1個35,00035,0004名片鑲貝盒2個8,00016,0005八角鑲貝珠寶盒1個50,00050,0006牡丹錫茶昌1個45,00045,0007翡翠三彩鼻煙壺1個160,000160,0008錫罐茶昌(花開富貴)1個70,00070,0009象牙茶則茶則×2茶針×2茶擱×250,00050,00010翡翠煙嘴1對50,00050,00011象牙手珠練1串20,00020,00012鳳尾榴手鍊1對50,00050,00013銅件豬(紅色)1個15,00015,00014珠寶盒1個20,00020,00015小漆皿盤1個20,00020,000合計6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