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1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1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196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大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務部執行署新竹分署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19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法官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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