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仍羈押中,然被告在羈押前,傳訊被告前往偵訊,均無任何逃避及未到庭之紀錄,被告尚有年邁雙親及弱小幼子需要照顧,茲將家中安頓後,以安心面對漫長刑期,故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然被告所犯係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案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避免案件審理之困難,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況聲請人所舉前揭事由均非法定應予准許而不得駁回之事由,參酌本院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係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重罪之事由羈押,並非同條項第一款以逃亡或有逃亡之虞而羈押之,故被告所指無逃亡之虞乙節,並非本院上開執行羈押事由時所應審酌之事項,此外,依被告所指,復查無其他法定應准予具保之事由存在,爰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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