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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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356號聲請人丙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法第85條第2項規定,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始得為期前追索;請聲請人釋明相對人有無上列情形之事由。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