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401號抗告人甲○○
乙○○○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全字第14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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