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債權人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 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梓 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記載債務人「 賴志昇 」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㈣提出債務人有違反第7條第1、3、4項之違約事實之相關釋
明資料,及違反事實具體內容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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