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59號債權人 莊政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綵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
㈡表明請求利率為月利率1.3%之依據為何?(兩造如未約定
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為年息5%。)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