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債權人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梓 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190,
000元」,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00,000元」,兩者未合)。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附上更正後正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書狀(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