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惠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8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惠珠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元,於100年1月中旬自高雄市鹽埕區內之「宜展精品批發」販入仿冒上揭商標之內褲36件時,即構成販賣行為。核被告王惠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民國100年2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2月27日19時27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三家商標權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量刑部分:量刑應以刑罰應報、預防之功能目的以及當前寬嚴併進之刑事政策為本,並因應個案而做出最妥適之刑罰裁量。商標法保護法益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而本院審酌被告為圖小利,於夜市擺攤販賣前揭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已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尚無足取,惟念其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品行尚佳。本院再衡酌被告並非大型仿冒工廠,僅係以零星出售之方式違犯刑律,違反法律所定之義務程度不高,再兼衡其自稱高職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並已與商標權人和解,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後,認對於初犯且情節輕微者,刑罰裁量應朝以寬容之方向為量處,故本案自無須以拘束人身自由之拘役刑或有期徒刑相繩,而應以罰金刑為最適刑種,並考量本案全部情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念其僅因一時未察及失慮,致誤罹刑章,而被告業分別與被害人三麗鷗公司、迪士尼公司、赫斯特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協議書3紙在卷可憑,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本件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內褲│20件│├──┼─────────────┼─────┤│2│仿冒米老鼠商標內褲│9件│├──┼─────────────┼─────┤│3│仿冒貝蒂商標內褲│7件│├──┼─────────────┴─────┤│合計│36件│└──┴───────────────────┘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8011號被告王惠珠女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楠梓區○○○路243巷24弄6
號居高雄市○○區○○路546巷2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惠珠明知如附表1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赫斯特控股公司(下稱赫斯特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內褲等相關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每件內褲新臺幣(下同)20元之價格,販入如附表2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自民國100年2月上旬起,在高雄市楠梓區○○○路190巷43號「楠梓夜市」所擺設之攤位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以每3件內褲1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同年月27日19時27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2所示之仿冒內褲共36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王惠珠矢口否認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我以每件20元之價格購入附表2所示內褲,再以3件100元之價格轉售,不知道扣案物是仿冒品云云。經查:(一)本案查扣之內褲確係仿冒上開商標權人之商品,有被害人三麗鷗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狀、被害人迪士尼公司出具之說明書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5份、鑑定報告書2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照片4張在卷可稽,復有仿冒商標內褲36件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如附表1所示商標均係屬國際知名品牌,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店,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且被告亦自承:見過附表1所示商標圖樣等語明確。從而,被告僅以每件20元之價格販入扣案內褲,並以每3件100元之價格出售,被告所取得及欲出售上開商品之價格,顯與市場上真品之價格差距甚大,則被告以低於真品價格之代價購入商品,自係於購入之時,即已知悉該等商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王惠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至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內褲共36件,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檢察官王啟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1: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範圍│├──┼─────────┼───────┼─────┼─────┼───────┤│1│HELLOKITTY臉圖│三麗鷗公司│00000000│108.01.15│內褲、睡衣等│├──┼─────────┼───────┼─────┼─────┼───────┤│2│DEARDANIELDEVICE│三麗鷗公司│00000000│109.06.15│內褲、睡衣等││││││││├──┼─────────┼───────┼─────┼─────┼───────┤│3│MICKEYMOUSE│迪士尼公司│00000000│103.06.15│褲子、睡衣褲等│││DEVICE(CLASSIC)│││││├──┼─────────┼───────┼─────┼─────┼───────┤│4│MINNIEMOUSE│迪士尼公司│00000000│103.05.31│褲子、睡衣褲等│││DEVICE(CLASSIC)│││││├──┼─────────┼───────┼─────┼─────┼───────┤│5│BETTYBOOP&│赫斯特公司│00000000│109.06.15│衣服、襪子等│││DESIGN│││││└──┴─────────┴───────┴─────┴─────┴───────┘附表2: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內褲│20件│├──┼─────────────┼─────┤│2│仿冒米老鼠商標內褲│9件│├──┼─────────────┼─────┤│3│仿冒貝蒂商標內褲│7件│├──┼─────────────┴─────┤│合計│3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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