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原告四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佩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宏 律師被告 蔡佩玲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沈曉玫 律師 鍾佩潔 律師 蕭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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