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育輝 債務人 洪宇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12號│├──┬──────────┬────────┬───────────┬───────┬─────────┬──────────┤│編│初貸金額│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本息逾期六個月以內│本息逾期超過六個月按││號│(新臺幣)│(新臺幣)│││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001│300,000元│246,581元│自105年10月27日起至清│6.58%│自105年11月28日起│自106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06年5月27日止│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