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7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袁采宣 (原名 袁彩萱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一新臺幣17,238元109年8月10日二新臺幣29,035元109年8月15日三新臺幣6,676元109年8月15日四新臺幣1,316元109年9月15日五新臺幣1,413元109年9月15日六新臺幣1,035元109年9月15日七新臺幣1,404元109年9月15日八新臺幣16,138元109年9月15日九新臺幣1,528元109年9月15日十新臺幣1,707元10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