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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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75號上訴人即被告翊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先正 間因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75號請求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