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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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双訓選任辯護人周玉蘭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辯護人聲請之證人 蕭平良 先前傳拘未到,於辯論終結後發現其新居所,檢察官具狀聲請傳喚證人蕭平良,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