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武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武漢機械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102年7月23日│26,250元│0000000││││限公司│行員 林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