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更二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2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繼遠指定辯護人魏釷沛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2號判決原本有如本件附表所示之錯誤,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 鄭重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最高法院71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考)。
二、本件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事實欄,就④部分有如附表所載之誤繕之處,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附表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附表:
原判決原本之記載更正後之正確記載附表一【謝繼遠部分】:編號1事實欄④附表E編號1至1「8」(即原判決原本第50頁)附表一【謝繼遠部分】:編號1事實欄④附表E編號1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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