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相對人 許令芸許國文 之繼承人
JennyHsu即許國文之繼承人JasonHsu即許國文之繼承人ParaniKrachomkaew即許國文之繼承人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建號「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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