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聲明人 趙榮瑋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趙榮瑋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王梅英法官江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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