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56號聲請人 劉世明 (即 劉東青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劉世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