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王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 周建國
周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周建國、周建華為被繼承人即被告 李秀容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即被繼承人李秀容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10年11月17日死亡,周建國、周建華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茲原告聲明繼承人周建國、周建華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