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塗葛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呂塗葛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39號),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審理中,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調查後認被告本件所涉犯罪事實不宜逕行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