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號債權人 張欽義
張欽榮 孫惠珍 債務人 吳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欽義給付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欽榮給付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惠珍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