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逸梅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