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6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6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609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到期日在發票日前,到期日視為未記載,請具狀釋明正確提示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