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231號上訴人A男(即B女之父,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視同上訴人B女(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A男(即B女之父,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被上訴人 李煌筠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1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黃雯惠法官朱漢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