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羅淑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鄭慧婷┌─────────────────────────────────────────────┐│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1│羅淑霞│渣打銀行大園分行│104年8月20│33,000元│AA00000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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