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8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5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580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24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6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同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另於103年10月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其內容僅請求本院准予暫免繳納本件裁判費用,惟並未就前揭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40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惠瑜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蘇婉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