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陳其妙 訴訟代理人 城紫菁 律師被告 張世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黃文昭
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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