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9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孟志選任辯護人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孟志現在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住院治療中,經本院向該院函詢被告之病況及鑑定是否已達無法出庭應訊之程度,該院鑑定後函覆本院略以:被告因腦創傷併四肢無力及失語症,於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住院,被告因腦部創傷後造成言語表達及理解功能受損,無法正常溝通;目前仍因腦傷致言語功能仍受損,無法正常理解及表達,故目前仍無法正常出庭應訊等語,有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110年5月18日樂醫行字第1100003547號函、110年6月15日樂醫行字第1100004535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足認其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之情形,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上揭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蕭如儀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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