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他調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他調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他調小字第1號原告 盧彥旭 被告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為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安杰國際保全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以「安杰國際保全有限公司」為訴訟對造,惟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係為其與「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爭執,並經「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到庭進行訴訟,是本件訴訟當事人應為原告與「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則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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