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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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幫助常業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
二、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本院於96年8月1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47號裁定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有該裁定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附表編號2、4所示部分不得抗告,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幫助常業詐欺│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0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11月24、25日│93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6032號等│年度偵緝字第1501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判決日期│94年1月18日│94年8月16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確定日期│94年4月14日│94年8月1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3年10月12日起至94年3月│93年10月初某日起至94年3│││15日止│月1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及案號│年毒偵字第4236號│年毒偵字第423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判決日期│94年8月16日│94年8月16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確定日期│94年10月3日│94年8月1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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