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法定代理人 陳雪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惠栢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萬3,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