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108號聲請人 周思祖 即債務人巷23號11樓(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95年間銀行公會協商成立後,繳納幾期始毀諾?││又應提出毀諾時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詳述生何種疾病、提出診斷證明...等)。│├───────────────────────────┤│㈡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自小客車、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㈢若有應受聲請人扶養之權利人,應補正下列事項,若無,亦││請陳報無收扶養權利人:││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4月底止)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