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上訴人百州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達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張懷 中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078元,應繳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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