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60號原告 張天鳳 訴訟代理人 李仲政 被告 謝樹人
黃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1時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本次庭期,依被告謝樹人聲請通知 簡維新 到庭為證人。
三、兩造倘有任何事證,請惠於106年9月18日具狀提出,並請注意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447條相關促進訴訟失權效之規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林欣苑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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