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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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46號原告 宋文斌 訴訟代理人 康存孝 律師被告 宋文城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張智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2,072元(鑑定價值為32,604,143元,依照原告應有部分1/2為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28元,扣除已繳7,820元,尚應補繳147,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