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更(二)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2號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被告 井強 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黃秋琴 被告 張芳生
張正宗 郭傳薰 郭黃阿雪 林書賓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更㈡字第2號詐欺案件,前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99年度自更㈡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判決上開被告張黃秋琴、張芳生、張正宗、郭傳薰、郭黃阿雪、林書賓等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勇如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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