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債權人台灣大陽日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星朝秋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究為「及自民國101年5月29日」或「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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