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林俊傑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被告 彭正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竹交簡字第4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邱忠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