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0號聲請人 李碧盈 相對人 陳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六、本件如欲聲請強制執行,請向執行處提出已合法送達之證明。
七、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2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01│99年4月5日│10,000元│99年4月5日│99年4月5日│CH782151││├──┼───────┼────────┼───────┼───────┼───────┼───┤│002│100年2月5日│10,000元│100年2月5日│100年2月5日│CH782161││├──┼───────┼────────┼───────┼───────┼───────┼───┤│003│100年3月5日│10,000元│100年3月5日│100年3月5日│CH78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