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0239號
原 告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勇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14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