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61號聲報人甲○○
1上列聲報人就家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報駁回。
聲報程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報人負擔。
理由
一、聲報意旨略以:家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同意解散清算,並由聲報人擔任清算人,經濟部業已核准家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在案。為此,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報人即家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所為聲報,並未檢附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依前開規定,本件清算人之聲報尚有欠缺,經本院於98年9月10日通知聲報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98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報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報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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