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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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曹○○法定代理人曹○○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複代理人 江連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陳卿和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