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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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82號原告空軍保修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李莒聲 訴訟代理人 蔡承岷
陳俊諺 盧文德 利明偉 被告大泉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零叁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壹萬零叁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