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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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抗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713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交通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99年7月15日第一審裁定(99年度審交聲字第100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101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1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甲○○並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所述未拒絕酒測、未闖紅燈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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