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271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1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零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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