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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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7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齊鴻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鄭富斌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 鄭富斌傑 對第三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廠之薪資債權),依債權人陳報,係在臺北市萬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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