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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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7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齊鴻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鄭富斌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 鄭富斌傑 對第三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廠之薪資債權),依債權人陳報,係在臺北市萬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