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71號
原   告  張士杰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401
號),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00元,及自108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士祐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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