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調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調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智源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09年8月6日提出本件調解聲請,
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憑,惟相
對人已於108年12月23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死亡,
,則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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